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15 渝国税函〔2004〕425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我局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408号)转发了总局文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4]36号)的规定,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税控收款机推迟使用。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
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9月30日前,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发票可继续抵扣
增值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具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的新版发票准予抵扣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