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9日



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序号

单位

处罚案件标准

备注

1

浙江省局

250万

2

杭州市局

100万

萧山区局

30万

余杭区局

30万

富阳区局

20万

临安市局

20万

桐庐县局

10万

建德市局

10万

淳安县局

10万

3

温州市局

80万

瑞安市局

30万

乐清市局

30万

永嘉县局

10万

苍南县局

20万

平阳县局

10万

泰顺县局

5万

文成县局

10万

洞头县局

5万

4

绍兴市局

80万

诸暨市局

30万

柯桥区局

30万

上虞区局

20万

嵊州市局

20万

新昌县局

20万

5

嘉兴市局

80万

嘉善县局

20万

平湖市局

20万

海盐县局

10万

海宁市局

20万

桐乡市局

20万

6

湖州市局

80万

长兴县局

20万

德清县局

20万

安吉县局

20万

7

金华市局

80万

义乌市局

30万

兰溪市局

10万

永康市局

20万

东阳市局

20万

武义县局

10万

浦江县局

10万

磐安县局

10万

8

衢州市局

50万

龙游县局

10万

江山市局

20万

常山县局

10万

开化县局

10万

9

台州市局

80万

临海市局

20万

三门县局

5万

仙居县局

5万

温岭市局

20万

玉环县局

20万

天台县局

5万

10

舟山市局

30万

岱山县局

5万

嵊泗县局

5万

11

丽水市局

30万

青田县局

5万

缙云县局

10万

云和县局

5万

景宁县局

5万

松阳县局

5万

遂昌县局

10万

龙泉市局

5万

庆元县局

5万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经过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和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是对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作出规定。具体标准是: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5-08-19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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