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6〕51号 2016-06-21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 沪财发〔2021〕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16年4月2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营改增试点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本市
增值税起征点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 (
沪财税[2011]124号
)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07-20 13:31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称
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
营改增试点。由此,金融业、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原营业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营业税等税费政策,需要相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规定,调整为
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
增值税等税费政策。
据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本市
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本市
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
增值税的定(限)额仍按原规定标准(即国家规定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原规定中的营业税相应调整为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