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农〔2008〕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房屋交易纳税申报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对房屋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1、地域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
2、房屋种类:住宅类。非住宅类暂按原征管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3、交易类型:(1)房屋买卖;(2)房屋交换;(3)房屋赠与。
二、计税价格
1、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核定征收持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
纳税人和
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必须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隐价、瞒价等方式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