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04 川地税发〔2006〕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9〕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
财税[2006]44号
)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126号
)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扣除限额为1600元。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