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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应用温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进行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温州市区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
2、由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如对该计税价格有争议的,按照《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除存量住房交易以外的其他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原则上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