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5 渝国税函〔2004〕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 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选择税收优惠执行年度的纳税人,应在开业当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时,应提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税收优惠延至开业次年享受的手续。未按前述规定执行的纳税人,一律从开业当年起计算税收优惠的执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