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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0]14号 2000-03-16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促进以销定产,同时,也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愉、骗税,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进[1997]65号),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涉及“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各地认真做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收缴清理工作,市、地局汇总所辖县、市局清理情况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