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7-18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歙县
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报告》(黄地税一字[1996]103号)收悉。根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
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歙县
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1.00元;二等土0.80元;三等土地0.60元。调整的
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