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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4-01 皖地税函〔1998〕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