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05 皖国税发[2002]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省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
》有抵触的,一律以本《
办法
》规定为准。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固定资产处理上要严格按本《
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尚未提足折旧的部门(固定资产净值)应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其集体资本金与其他资本金一样,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参与收益的分配,并在盈余公积下专户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处置,留作增资扩股时扩充集体资本金的资金。
四、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超过50%。本《
办法
》执行之前购建的固定资产比例超过50%的,应报经县(市)级国税机关核实确认。
五、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各项固定资产,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包括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的固定资产净值中。
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可以据此提取折旧。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因改组改制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在会计核算中,凡按评估价高(或低)于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相应调整了有关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的折旧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但在申报纳税时,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