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3 皖地税函〔2004〕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省局转发意见中的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地税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用2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
第2、3、4、5位表示安徽省XXX市代码,省地税局为3400,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为3419.各省辖市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见附表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今年为04.
第8位为行业代码。
第9、10位为细化发票种类代码,分行业用01-99来区分每种发票。省局将对全省现有发票进行清理后,统一编制种类代码码。
第11、12位用01-99表示印制批次代码。
(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制为了充分利用发票号码资源,便于查询名地冠名企业发票的种类,可在8位发票号码中用第1、2位分行业按01-99给每个冠名企业确定固定代码,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印制
(一)发票号码印制。各市地税局在印制新版发票时,要求各普通定点印制企业按照总局规定的字体和规格采用号码机印刷(或喷墨方式印刷)发票号码,严禁用制版方式印刷。本地区发票定点企业没有印制设备的,可将发票集中到合肥市地税局印刷厂或合肥中银记录纸有限公司印制。
(二)发票监制章。由于总局的发票代码中没有县局地税机关代码,因此,普通发票应全部集中到市级地税机关印制,套印市局机关监制章。各地将县局发票监制章统一收回后,于7月底前集中到省局(征管处)统一销毁。
三、启用新版发票时间
我省地税新版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省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启用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地自行编制的冠名企业发票代码,在印制新版发票前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二)各地要以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契机,积极推进普通
发票管理信息化,充分利用AHTAX2000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发票印、领、用、存各环节的计算机管理,并加快实现地税机关门市开票计算机化。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安徽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安徽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3400 安徽省
3401 合肥市
3402 芜湖市
3403 蚌埠市
3404 淮南市
3405 马鞍山市
3406 淮北市
3407 铜陵市
3408 安庆市
3410 黄山市
3411 滁州市
3412 阜阳市
3413 宿州市
3414 巢湖市
3415 六安市
3416 亳州市
3417 池州市
3418 宣城市
3419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