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1-09-24 皖国税函〔2001〕4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1]172号)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规定,农用硫酸铜原药属于农药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