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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3]135号 2003-5-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以国税函[2003]388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