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18 皖国税发〔1997〕18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
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现行供电环节的
增值税预征率偏高,造成在省电力公司结算时出现了税款倒挂的问题。为了合理调整发、供电及结算地之间的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1997年7月1日起,对电力产品
增值税预征率(额)暂调整为:
1.供电环节
增值税预征率由6%调整为5%;
2.发电环节
增值税预征额仍为每千度7元。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
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年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