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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浙地税函[2006]480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7日
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浙地税函[2006]480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或者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
(一)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承租经营或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第三条 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个人)。
房屋所有权人不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信息资料,并协助主管地税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主管地税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行 “政府组织协调、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管理模式。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托代征单位”)对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施征收管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受托代征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五条 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据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原则设立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点。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契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办理出租房屋的相关登记,并填报《金华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个人,提供房屋购销合同或发票。房屋转租的还应提供租入房屋时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入房屋时开具的发票。
纳税人委托代办相关登记的,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第七条 出租房屋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写《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附件二),并到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票证管理
第八条 受托代征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委托代征协议,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收入。按规定领取、使用、保存和缴销(结报)相关票证,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代开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实行网上申报、“一户通”扣款的方式解缴国库。
第九条 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持租赁合同、身份证、完税凭证等资料向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申请开具。
第四章 申报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费。
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屋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按份共有人的租金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应缴税费。综合税费征收率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主管地税分局可视实际情况简并征期;
(四)遇有其他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纳税期限。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租金收入情况,采用按实、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税分局或受托代征单位审核后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分局可以核定征收,依据金华市区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见附件四),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十六条 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七条 核定征收的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
自有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征收房产税。在房屋使用次月起缴纳,按年征收,年应征房产税税款=房产原值×70%×1.2%。
“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其他可以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真实有效的资料为准,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或房屋部分用于出租(经营)的,以及申报的房产原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分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后确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退税,主管地税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第六章 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分局应加强对税(费)代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受托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受托代征单位提供所需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做好代征单位票证、税款的结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分局要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街道(乡镇)、房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个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代征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连续申请停租三个月以上(含)的个人出租房屋要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主管地税分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受托代征单位违反《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等级税额的通知》(金地税政[2003]7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金华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
2.金华市个人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
3.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表
4.金华市区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
附件4:
金华市区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
根据《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区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暂按以下执行:
市区二环线以内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为15级,具体情况如下:
一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2156元)
文化路(新华街──西市街)、西市街(通渠巷──解放东路)、新华街(解放东路──老婺城区政府后门)、解放东路(新华街──后街)、宾虹路(秀雅街-文苑街) 、兰溪街(宾虹路-李渔路)。
二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1600元)
解放东路(后街─明月街)、新华街(中山路──解放东路)、宾虹路(秀雅街-国贸街)。
三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1200元)
恒大路、后街(解放东路----通渠巷)、解放东路(八一北街---新华街)、八一北街(通济桥──解放东路)、解放西路(八一北街--回溪街)。
四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1120元)
八一北街(解放东路----人民东路)、宾虹路(国贸街-双龙南街)、宾虹路(文苑街-八一南街)。
五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960元)
溪下街、中山路(西市街──八一北街)。
六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800元)
回溪街(人民西路-解放西路)、回溪街(人民西路──八一北街)、劳动路(双龙北街-五一路)、八一南街(宾虹路-丹溪路)。
七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640元)
李渔路(双龙南街-八一南街)、八一南街(丹溪路-环城南路)、八一南街(宾虹路-婺江)、双龙南街(宾虹路-婺江)。
八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560元)
雅堂街、明月街、后街(通渠巷──中山路),五一路、解放西路、回溪街闭合区沿街,五一路(人民西路----解放西路),人民西路(回溪街--五一路),解放西路(回溪街--五一路)、西市街(通渠巷──中山路)、解放东路(明月街--胜利街)。
九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480元)
西市街(中山路---婺江东路)、新华街(老婺城区政府后门--人民东路)、人民东路(八一北街──明月街)、新华街(人民东路-世贸双塔)、人民东路(新华街─胜利街)、八一北街(人民东路----通园路)、人民西路(回溪街──后城里)、迪耳路(环城西路──五一路)、八一北街(通园路--环城北路)、芙峰街(丰亭东路--环城路)、人民东路(八一北街──新华街)、骆家塘、高村、宾虹路(八一南街-义乌街)、李渔路(八一南街-义乌街)、丹溪路(八一南街-东阳街)、宾虹路(双龙南街-婺州街)、双溪西路(八一南街-双龙南街)。
十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400元)
胜利南街、将军路(解放东路──胜利街)、婺州街(宾虹路-婺江)、双溪西路(双龙南街-婺州街)、宾虹路(义乌街-东阳街)、李渔路(义乌街-东阳街)。
十一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360元)
胜利街(飘萍路-解放东路)、八咏路、人民东路(胜利街──东市街)、人民东路(东市街──东关(不含通园小区门口))、青年路、常平路、人民西路(后城里──环城西路)、五一路(人民西路──火车站)、环城西路、双龙北街、劳动路(双龙北街以西)、五一路(解放西路──人民西路)、人民西路(五一路──环城西路)、解放西路(五一路──双龙北街)、新华街(人民东路以北)、农产品批发市场、浙中建材市场、汽车城、婺江西路(通济桥──溪下街)、人民东路(明月街──胜利街)、义乌街(宾虹路-环城南路)、东阳街(宾虹路-环城南路)、东莱路(八一南街-东阳街)、阳光路、双龙南街(李渔路-环城南路)。
十二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320元)
通济街,婺江东路(通济桥---明月街)、将军路(胜利街--东市街)、永康街(宾虹路-双溪路)、双馨路(双龙南街-婺州街)、环城南路(双龙南街-婺江)、宾虹路(婺州街-环城西路)、李渔路(双龙南街-环城西路)、环城南路(双龙南街-武义江)、双龙南街(环城南路-330国道)、八一南街(环城南路-330国道)。
十三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240元)
中山路(明月街─西市街)、飘萍路、将军路(东市街──胜利街)、东市街、胜利北街、婺江西路、解放西路(双龙北街以西)、河盘桥、东市街、凤山街(人民西路──火车站)、迪耳路(五一路──后城里路)、望府街、雅苑街、秀雅街、兰欣里、义乌街(宾虹路-亚峰路)、明伦街、亚峰路、中村路、碧云路、汪姜路、高畈路、国贸街、南苑路、丹溪路(八一南街-双龙南街)、兰溪街(李渔路-环城南路)、东莱路(八一南街-兰溪街)、婺州街(宾虹路-环城南路)、浦江街、兰溪街(环城南路-330国道)。
十四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160元)
人民东路(沿通园小区)、金磐路(八一南街-婺州街)、和信路(八一南街-婺州街)、惠肯路、何宅路、丹文街、丹南街、寺前皇、永康街(宾虹路-环城南路)、董宅路、金磐路(八一南街-东阳街)、和信路(八一南街-东阳街)、义乌街(环城南路-330国道),以及一环内未列明的地段。
十五级路段的范围:(核定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80元)
二环内未列明的地段。
注:1.未列明的乡镇、街道路段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按调查后另行确定。
2.楼层折算办法:同地段二楼租金标准为一楼租金标准的22%,三楼及以上为一楼租金标准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