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06 皖地税〔2006〕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98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地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客运列车上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附后, 目前,该票暂由上海铁路局所在地的上海市地税局监制。),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管理。铁路运输企业未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到当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二、各市地税局要尽快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摸清其经营活动类型,除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只要涉及地方税的,都要纳入地税部门管理,使用地税发票,并依法缴纳地方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