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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封财产的范围以及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封财产的范围以及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11-18                                     皖国税函〔1999〕2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征管行为几个问题的请示》(滁国税发[1999]14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有可以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时,应尽量避免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确无可以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可以对其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的批准权限,应由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县以上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在有局长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签批《查封(扣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