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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1                                            皖国税发〔1997〕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全省国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监督制约,确保税务案件定性准确、处罚公正,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国税局分管稽查工作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办公室、税政、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稽查分局,主任由稽查分局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稽查分局负责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省局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交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五条 地、市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地、市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六条 县(市)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县(市)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 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七条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需要提交审理的税务案件议案呈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并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具体审理日期。

  第八条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税务案件,由稽查分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