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05 豫地税发〔2003〕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9〕4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以下简称《
税收政策通知
》)精神,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认定
《
税收政策通知
》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白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上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或雇佣8名以下员工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对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是雇佣员工超过8人(含8人)的纳税人,暂按下列规定执行:雇佣员工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雇佣员工总数30刀以上(含30始),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白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
(一)企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时间按照《
税收政策通知
》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院》 (
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税务登记证,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领取税务登记证,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简便减免税审批手续,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申请减免税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60号
,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
》)M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法和时间办理减免税手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税管理权限,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税,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个体)》(表样略),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实施意见
》规定的有关材料;
雇佣员工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个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员工花名册(纳税人盖章)、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纪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及报送约有关材料,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进行核实,确实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条件的,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纳税人同时经营享受减免税的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应分别进行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地税部门应对其全部业务收入照章征税。
(四)纳税人应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地税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地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纳税人自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之日至通过地税部门批准减免税之日已缴纳的应减免税收,在地税部门批准减免税后,应向纳税人办理抵、退税。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