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01 豫国税发〔2003〕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18号
)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事项,凡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县(市)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