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3-10 豫地税函〔201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焦煤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豫地税函〔2012〕294号
)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
》 (
豫地税函〔2009〕160号
) 的要求,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积极行动,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临时停产的矿井未进行鉴定;开采多层煤的矿井未进行分层鉴定;部分企业以《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代替《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等。因此,为了继续做好我省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检验鉴定工作
(一)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
豫地税函〔2009〕160号
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
(二)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
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
资源税。本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煤炭开采企业(逐矿井)多层开采的,应按开采煤层分别出具《煤炭检验报告》。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煤炭开采企业,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焦煤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焦煤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炼焦用煤。包括:气煤、气肥煤、肥煤、1/3焦煤、焦煤、瘦煤。本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