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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