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要求开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要求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批复

1996-09-03                                             皖地税政三字[1996]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无为县高新工业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请示》(巢地税政一字[1996]97号收悉。

  据调查,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的土地与房产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用税和房产税。特此批复。
日期:1996-09-03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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