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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23 皖国税函〔1998〕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 财税字[1998]80号):“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