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

1997.04.02                                          皖地税政三字[1997]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地区确定为工矿区报告》(税政字[1997]02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地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的土地和房产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主税。

特此批复。
日期:1997-04-02 有效范围: 安徽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