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2-18 皖地税政三字[1997]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宣州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071号)收悉。根据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宣州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等级税额标准暂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2.00元;二等土地1.50元;三等土地1.00元;四等土地0.70元。
二、同意宣州市十六个建制镇每平方米土地年等级税额标准暂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0.80元;二等土地0.60元。
新的税额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