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05 豫国税函〔2007〕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郑州、洛阳、安阳、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
(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0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政策精神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确认如下:
1、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2、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
3、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安阳报关行
4、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牟储运公司
5、河南外运安阳储运公司
6、河南外运漯河储运公司
7、河南外运巩义储运公司
8、河南外运报关中心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