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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05 豫国税函〔2007〕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郑州、洛阳、安阳、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政策精神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确认如下:
  1、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2、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
  3、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安阳报关行
  4、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牟储运公司
  5、河南外运安阳储运公司
  6、河南外运漯河储运公司
  7、河南外运巩义储运公司
  8、河南外运报关中心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