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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巢湖地区所属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巢湖地区所属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8-08 皖地税政三字[1996]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各县市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报告》(巢地税政一字[1996]66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区各县、市政府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无为县城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应不得少于两级。新的税额标准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