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9-07-31 豫国税函〔2009〕2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郑州、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周口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国税函〔2009〕380号
)的规定,现将省局已核定的白酒产品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该计税价格自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白酒
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