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2018年6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
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中涉及税务机构名称的条款作了适应性修改。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不再适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特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方面,也已作出制度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
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关于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公告的解读
2019-04-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现作如下解读: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
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以下简称《规则》)应运而生。《规则》实施以来,在引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税务人员税收法治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规则》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不再适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特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方面,也已作出制度安排。
基于此,在对《规则》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废止《
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