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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8-10 皖地税函[1998]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