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17 皖国税函〔1997〕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蚌埠、芜湖、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税局:
为加强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对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自报关之日起超过180 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省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据此办理退税。
二、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注明远期收汇证明编号。
三、出口企业须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最后应收汇日期期满后一月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联)”原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注销的,缴(扣)回已退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