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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24                                               皖国税发〔1997〕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全体税干特别是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干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个体工商户宣传,抓紧开展培训,保证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条件的,必须按规定分别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各地、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应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情形,并报省局备案。

  三、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暂由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设计、印制、管理。

  四、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的,其税款缴纳方式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 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论处。

  六、两个办法所涉及的表证单书,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和本通知所列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