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24 皖国税发〔1997〕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提高
征管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国税系统
征管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类标准及确定
第一条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纳税情况,将其划分为A、B、C三类, 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A类纳税人的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按期申报率达到100%;
(三)上年度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
(四)经国税机关检查,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的。
第三条 B类纳税人的标准:
(一)未同时具备第二条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属于国税系统管辖的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以外的纳税人。
第四条 C类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 A类纳税人的确定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国税局批准;B、C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确认。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后,分别在其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相应类别戳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 应使用所属类别的《纳税申报表》,以示区别。
第七条 对纳税人类别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年初审核确认一次,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类别调整。经审核,纳税人达到上一类别标准的,可上调类别;达不到本级标准的,应降低类别。
第二章申报资料填报
第八条 A类纳税人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B类纳税人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五)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C类纳税人(农村主管国税分局所在地以外的纳税人以及集贸市场税收、零散税收纳税人除外) 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对A类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 按一个月的使用量供应,普通发票可按实际需要量供应,实行验旧供新;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批准其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使用特殊式样普通发票的,可自行设计票样,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二条 对B类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供应;对规模较小的,可实行代管监开办法;B 类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按一个月的使用量供应。
第十三条 C类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每次限购一个月的用量,验旧(或交旧)供新;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第四章 税务稽查
第十四条 对A类纳税人原则上一年稽查一次或免查。
第十五条 对B类纳税人每年至少稽查一次以上。
第十六条 对C类纳税人实行不定期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徽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