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17 皖国税函〔2002〕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 ( 财税[2002]1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个人和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分别凭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向其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13%税率计算税款,抵扣进项税款。
二、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后,各地应切实加强对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 (
皖国税发〔2002〕5号
),严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资格,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扣税凭证一律不得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