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0-18 大国税发〔1995〕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
〔1995〕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国税发
〔1995〕139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整个检查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具体按排。个体工商业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可按大国税发
〔1995〕186号文件执行。
二、此次检查,各主管税务局要按照国税发
〔1995〕176号文件要求,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重点。要对1994年以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着重检查个人工资表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承包、承租经营等项所得,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纳税扣缴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在中央和省一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
三、对外籍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要在《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进行。检查重点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外籍个人,特别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90天或183天以上的外籍人员,境外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申报纳税。境外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需有有效的工资证明,必要时需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在专项检查中,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假工资证明等偷、漏税疑点,要集中情况上报市局,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协定情报交换进行查证。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各局要认真总结加强征管的好做法、好经验,编写典型案例,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上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对外籍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检查还应再填写上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全部材料应于1996年2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和个体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