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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03 大国税发〔1995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局必须在7月18日前将上半年核实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报市局筑转税管理处,以后每季终了20日前必须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巳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并附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