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房产税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1996-12-11 大地税一〔1996〕120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1996〕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有关税收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凡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增值部门免征
房产税。
二、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凡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
房产税的征收仍按市地税局大地税一
〔1996〕94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