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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17                                                                   大国税发〔199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规范出口退税的申报与审核工作,针对前一段时间在审批出口退税中发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全业)工商登记时间和现行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当期的出口退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和《出口退税单证审核表》(一式二份)并附送国税发[1995]1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材料,初次办理出口退税企业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报送市局涉外处审批。

  三、企业应于货物出口(以报关单结关日期为准后,按月计算当期出口退税,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上述《申报表》和《审核表》及有关材料。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企业继续按月申报办理当期出口退税。不能按期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缓报报关单申请表》(式样附后)并于申报月份的次月内补报。企业未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补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不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企业报送的各项资料应齐全、有效,按序装订成册,申报表填写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晰。企业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应填写(盖)在《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右上角。实行"先征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应在向市局涉外处办理审批时提供税款已缴纳入库的完税证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书》。未经培训发证的,应参加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定期举办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