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08 冀国税函〔199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我局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的取暖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有利于增加职工福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参考周边省市的标准,针对我省情况,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一个取暖期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元调整为200元,长城以北地区(承德、张家口市)调整为250元,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暂不变,仍执行90元和200元。本规定从1999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