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11 冀国税发〔2004〕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60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
增值税并允许废旧物资购入方取得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是国家为了鼓励资源的再生利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堵塞漏洞。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审核确认其免税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恢复征收
增值税;对经检查发现利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要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销售发票的管理,对纳税人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等方面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要审核纳税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规模及资金能力等,并据此确定发票的发售数量,避免随意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派员深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其涉税的账、证、表等相关资料及实物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