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和收购货物直接出口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09 大国税发〔1997〕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经市局涉外处在前一时期对几个分局涉外税收业务进行检查,发现有些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和收购货物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上把握得不甚准确,现予以明确如下:
一、关于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需定期办理免税证明的问题:
1.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在第一笔货物出口的当月,凭下列资料到市局涉外处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海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②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时间是每月20日到月末的最后一日,过期不予补办。
3.凡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企业,各主管税务局对该项业务的加工费收入不得作免税处理,经纳税检查查处的,应按偷税处理予以补税、罚款。
二、关于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
国税发〔1996〕123号
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收购货物直接出口的,凡未经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