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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府登28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1/5/19规定,现行有效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州政府法制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对德宏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7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下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情况说明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法〔2006〕68号)、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文件的通知》(德府法〔2006〕7号)等文件精神,全州各县市政府和部门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州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7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下列4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下列4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制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决定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认真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的重要措施。做好清理工作就是为了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1、《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修缮企业纳税管理的意见》(德政发〔1983〕2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30720发布)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2、《转发〈关于停止尿素、普钙敞开供应的报告〉》(德政发〔1983〕3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30917发布)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


3、《印发〈德宏自治州甘蔗按质论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84〕9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41013发布)已制定新的政策,已不执行。


4、《关于贯彻省政府112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德政发〔1984〕9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41025发布)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


5、《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临时经营税留税务部门部分作重新分配的规定》(德政发〔1988〕1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80123发布)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


6、《关于重申小额贸易临时经营税分成问题的通知》(德政发〔1988〕7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80801发布)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


7、《关于国家定购品种粮食统一由粮食部门归口经营的通知》(德政发〔1988〕15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19881224发布)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


8、《批转〈关于禁止我州鲜黄草外流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88〕15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881220发布)与《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9、《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部分税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0〕1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00205发布)该文件已不执行。


10、《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我州外销的农林特产农业税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0〕96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19901003发布)与相关政策不一致。


11、《批转〈关于禁止鲜黄草外流的补充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0〕12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01130发布)与《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12、《关于批准〈按商品销售总额提取千分之五推销费〉的通知》(德政发〔1991〕4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10508发布)与《若干意见》不一致。


1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社的决定》(德政发〔1991〕6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10520发布)与现行相关政策不符。


14、《关于批转向全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取开发民族医药事业基金的通知》(德政发〔1991〕14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11115发布)已《若干意见》及相关政策不一致。


15、《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1〕14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11123发布)管理主体已变更。


16、《关于提高粮食及相关产品统销价格的通知》(德政发〔1992〕3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323发布)与现行相关政策不符。


17、《关于调整电价、收取供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发〔1992〕4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412发布)已有新的管理文件替代,且部分管理目录已被取消。


18、《关于批转德宏州物价局实施价格放开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德政发〔1992〕47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508发布)已有新的管理文件替代。


19、《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边境贸易出口白糖实行统一经营的通知》(德政发〔1992〕5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514发布)与相关政策不一致。


20、《关于白糖出口免收各种费用的通知》(德政发〔1992〕5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515发布)与相关政策不一致。


21、《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物价局、州石油公司〈关于计划内平价油价外加费用供应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2〕77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810发布)与《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22、《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缅方进入我州右置方向盘汽车落户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2〕10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0828发布)已不执行。


23、《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适当调减商检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2〕14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21225发布)已有新的管理文件替代。


2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对商品和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德政发〔1993〕6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30712发布)已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25、《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乡镇企业局〈关于继续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4〕47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40318发布)已无执行的环境和条件,实际工作中也不再执行。


26、《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筹集教育资金的决定》(德政发〔1994〕6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40416发布)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27、《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4〕75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19940506发布)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28、《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边贸成品油出口业务经营单位申报资格的通知》(德政发〔1995〕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40112发布)已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29、《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内贸、边贸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通知》(德政发〔1995〕8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50711发布)已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30、《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州粮食管理的通知》(德政发〔1995〕11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51010发布)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


31、《德宏州人民政府转发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关于请求对灌充、施放氢气球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德政发〔1996〕98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60830发布)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


32、《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州聘用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告》(德政发〔1997〕11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70926发布)已不再执行,现执行省劳动保障厅新的文件。


3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现行新电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发〔1998〕3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19980615发布)已有新的管理文件替代。


3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将油菜籽收购纳入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德政发〔1999〕2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90304发布)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


35、《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执行州建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全州小水泥工业结构进行调整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德政发〔1999〕6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90510发布)已无执行的环境和条件,实际工作中也不再执行。


36、《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德政发〔1999〕10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90720发布)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


37、《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德宏州旅游局〈关于贯彻执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旅游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9〕14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19991101发布)已不适应目前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38、《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德宏州电网电价的通知》(德政发〔2001〕4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20010320发布)已有新的文件替代,此文件已不执行。


39、《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1〕13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20010621发布)与现行相关政策不符。


40、《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1〕16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20010723发布),已由《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08号)替代。


41、《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烧炭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01〕27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20011119发布)与《若干意见》不一致。


42、《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理顺经营关系的通知》(德政发〔2002〕14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20020618发布)已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43、《批转州公安局关于对烟花爆竹实行归口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03〕266号,德宏州人民政府20030922发布)管理主体已变更,已由公安移交安监


4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冶炼硅生产用电电价的通知》(德政发〔2004〕19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20040611发布)州发改委已于2006年出台新的价格文件,此文件涉及的价格已不执行。


45、《转发州农业局〈关于农用柴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1984〕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9840203发布)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


46、《关于德宏州教师奖励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1989〕3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9890712发布)与现行有关政策不一致。


47、《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1999〕2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0222发布)已有新的管理文件替代。


三、制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决定的过程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州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方法按照先列出目录,找出正式文本,然后对照依据,逐件审核,汇同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经济委员会研究讨论,同时还征求了文件内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通过认真整理、分析和汇总,向州政府建议废止上述47件规范性文件,请示州长签署下发。


 [附件: 列4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日期:2006-11-30 有效范围: 云南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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