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8〕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黔府办发〔2016〕52号
)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助力健康扶贫,促进社会和谐。
(三)结合实际、稳妥实施。把握总体政策的统一性,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衔接顺畅、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二、管理模式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医保)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在省级没有明确管理体制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管理模式不变,待省级明确意见后再作调整。
三、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包括现有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即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每年9月1 日至次年2月底为下年度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对象中,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给予资助,实现100%参保。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保障待遇总体不降低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保留整合前按病种重大疾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两部分。
1.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含一般诊疗费)、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门诊大病)。
2.住院(含住院分娩)。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四)统一目录。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
(五)统一定点管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居民医保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暂时保持不变,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管理。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7〕53号)有关要求,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农村居民医保基金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基金市级统筹,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继续实行市级统筹,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医保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基金当期缺口。
(七)实现信息共享。改造升级市、县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参保信息共享,杜绝重复参保。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和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通过信息网络加强资金使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做到服务保障多元化、管理平台一体化,实现与民政、扶贫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相关部门对精准扶贫对象实行“认定即享受”,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和“六统一”工作,从维护广大城乡居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和市级统筹工作稳步开展、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督查、考核。
市医改办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总体统筹。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工作,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运行监测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打通特殊困难群众三重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保障全民享有公平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还负责“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医疗扶助,负责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精神障碍患者的认定、核实、维护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财政账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按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使用。
民政部门负责在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对象给予救助,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打通特殊困难群众三重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的认定、核实、维护,确保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的认定、核实、维护,确保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督促县(区)落实第四重医疗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综合医改的要求负责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加强监督与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流通供应市场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学生参保。
残联负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基本信息的认定、核实、维护,确保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移民部门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核实,并及时将名单提供给城乡居民医保管理部门。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医保政策及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制定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协调财政补助资金归集,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的拨付;负责全市基金市级统筹后的基金归集、使用、预付、监管和风险调剂;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县(区)经办机构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筹资工作;落实参保登记、参保缴费的归集上缴、协调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归集;检查、督查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及辖区外非即时结报的病历审核、调查核实和确认拨付支付金额工作;做好资金的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乡(镇)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参保登记、参保缴费的归集上缴;对参保人员进行信息维护。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级统筹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