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4-11-11 遵府发〔2014〕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9〕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全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源保障。但是,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低、规划建设区域粗放扩张、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力、农用地使用监管不到位、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问题,耕地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为切实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现就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当前,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省情、市情没有改变,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提高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


(二)统一思想,保证国家政令畅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规划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一)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规范规划修改程序,禁止随意修改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强化规划硬约束;确需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供地政策、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预审时必须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从严审批建设用地


(一)加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管理。土地整治补充的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实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对生产建设和自然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整治后的土地又被非农建设占用。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数质相当”规定,引导各类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不能按照“占田补田、占土补土”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的,不得报批用地。处理好改革审批、简政放权与严格监管、保护耕地的关系,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四、依法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农用地保护措施


(一)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地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从中心城区、城镇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按规定将耕地特别是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的原则稳步推进,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 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一)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综合采取“向山要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市人民政府要将把节约集约用地绩效纳入年度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并按用地绩效考核排名顺序安排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一)各地要采取卫片执法、加强巡查网络建设、受理12336群众举报等手段,对耕地实行严格监管;对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耕地坝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区加大执法检查频度,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二)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一般耕地30亩以上和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坚持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国土资源、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查处合力,加大重大典型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占用耕地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


七、落实共同责任,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各地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补充耕地数量与质量、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等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各地要将政府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耕地保护目标审计制度。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统计、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以补代投、以补促建”制度。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保护目标的,相应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分配数或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数。


(四)探索并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地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措施。逐步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对承担异地耕地保护任务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调动其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五)尽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将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时预警、发布相关情况。


管好用好耕地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