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运营资助:
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㈢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补助;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达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㈠ 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㈡ 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站前街道办、河东街道办、官渡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管辖范围。
㈢ 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㈣ 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㈠ 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㈢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条用地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的收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八条 税收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服务扶持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补贴扶持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㈠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80岁以上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等以上残疾军人、65岁以上残疾老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转向经营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的申请时,要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