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供站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16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军供站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是部队后勤保障的延伸和补充。为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和完成军供任务,更好地为国防建设服务,结合我省军供站实际,现对军供站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军供站,按照现行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军供站,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划分比例确定征免,即对接待过往部队部分给予暂免征收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对外经营部分应按规定缴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对我省现有23个公路军供站2001、2002年度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