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茂名提供理论支持,参照《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
粤府办〔2004〕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科普读物、工具书、志书、论文、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等。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3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评审人员范围: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科普读物、工具书、志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等研究成果。
第八条 评审标准:
凡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要从成果的思想性、理论性、学术性、应用性、研究方法、结构安排、逻辑文字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按其价值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其评定的等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所具备的基本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或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相当的作用和贡献。
(二)译著(含少数民族文字翻译):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畅,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学科发展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结构有突破,内容有新意,对教学、科研有重要使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和应用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贡献。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七)志书:体例完整,资料翔实,特点鲜明,记述准确,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八)调研报告、咨询建议:能够抓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领导和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被采纳后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观点、内容有创见或新意,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奖励数量:为确保奖项质量,根据每届参评成果实际情况,一等奖数量控制在5项以内、二等奖15项以内、三等奖30项以内。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7日颁布的《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茂府办〔200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