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20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根据该规定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办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2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二、2014年2月21日至本文下发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补发给继承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7月9日